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指導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機關妥善配置特殊消防車輛基本數量,
    完善消防救災能力整備,特訂定本指導原則。
四、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配置係屬地方自治事項,依地方制度法仍以由地
    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為原則。